1.1 编制目的
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流程,形成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全面提高我局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雪)、下击暴流、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干旱、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2.1 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平原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基础业务、科技服务、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2.1.2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气象部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2)决定本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装备等资源;
(4)部署并组织完成上级气象部门、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的应急工作。
2.2 应急办公室
2.2.1 应急办公室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应急办公室主任由业务科长兼任。
2.2.2 应急办公室职责
(1)组织修订、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
(2)负责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传递和应急管理工作,向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3)向县政府汇报、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办公室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
(4)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5)负责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
(6)负责应急队伍、应急值班室的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科普宣传工作;
(8)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专家组
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承担应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2.3.1 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专家组由局长和本局业务科、科技服务科有关人员组成。
2.3.2 应急专家组职责
(1)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建议;
(2)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决策建议及现场应急技术指导;
(3)参与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4)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队伍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队伍承担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B气象保障及相关工作。
2.4.1 应急队伍组成
应急队伍由本局全体人员组成,必要时离退休人员也参加。
2.4.2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现场的气象监测工作;
(2)保障应急现场的通信畅通,承担现场气象信息的收集处理;
(3)负责应急现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调查及初步评估;
(4)负责应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必要时开展应急现场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监测和防护等工作;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1 信息监测、预测和报送
3.1.1 信息来源和内容
(1)本部门提供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2)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重大气象灾害的信息。
(3)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4)气象灾害灾情,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
3.1.2 信息审核和报送
(1)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局规定上报标准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和所属决策服务中心。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重大气象灾害信息需通过电话确认。
(3)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应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3.3 应急支持系统
应当加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和完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共享。
3.4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3.4.1 Ⅰ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县市发生的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3.4.2 Ⅱ级预警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4.3 Ⅲ级预警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4.4 Ⅳ级预警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4.1 四级启动
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启动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县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向县局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
4.2 三级启动
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启动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向发生地的县局和市局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省局和本级人民政府。
4.3 二级启动
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省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由应急领导小组向发生地的市局和省局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
4.4 启动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确认事件有升级可能或已升级,立即报告上级应急办公室,申请预警防御升级,经审批后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防御。
5.1 分级响应
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级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5.1.1 四级响应
县气象局发布四级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等工作;
(3)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上级发布的预报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4)及时收集气象灾害信息并上报;
(5)根据上级指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5.1.2 三级以上响应
市气象局发布三级启动命令后,县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省局发布二级启动命令后,县气象局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接到中国气象局一级启动命令后,县级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5.2 预测、警报信息发布
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1)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2)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则立即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4 应急通信
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局、县政府报告。
5.5 灾害评估
(1)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及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3)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级气象局和县人民政府。
5.6 新闻发布
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制度,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5.7 应急结束
(1)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处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向上级气象局和县政府报告。
(2)县气象局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处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5.8后期处置
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应当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工作设备、物资,保证应急信息畅通和应急现场工作人员安全,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保障
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高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服务信息覆盖率。
6.3 人员保障
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队伍,人员组成以兼职为主。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要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2)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预演。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1)对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防御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 责任追究
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2 预案管理
报上级气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7.3 发布实施
(1)本方案由气象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