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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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平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4日

平政办字〔2020〕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平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19〕43号)和《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字〔2017〕30号)同时停止执行。

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以应急促管理、促减排、促环境质量改善,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20〕54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原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采用“1+13+N”的架构。“1”为《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应对大范围空气重污染提前预警和响应的政府专项预案;“13”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N”为县政府相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县、乡两级政府预案、部门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对;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期间重大事项处置的决策、县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乡镇(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县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各乡镇(街区)、县政府办公室(督查职能)、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督查组。

(一)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事务;接收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调度和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公开和宣传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三)督导督查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乡镇(街区)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各乡镇(街区)负责对本辖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见附件1、2)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预防

(一)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自或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露天焚烧的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街区)引导和鼓励涉气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

(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1.各乡镇(街区)每年8月31日前,根据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清单,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每年9月30日前将修订后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可根据市指挥部通知,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12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再次报送,县指挥部办公室12月30日前将调整后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市指挥部备案。

2.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技术指南》,对铸造、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涉及我县的19个行业按照企业环保绩效水平,进行绩效分级,采取差异化管控。未纳入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按照本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等工业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保障类企业由县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视情采取减排措施,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省、市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项目。

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纳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按照《技术指南》和本预案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制作公示牌,操作方案必须可操作、可核查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操作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停限产的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设置在厂区或车间入口等显要位置。

对涉及民生或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的,或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可通过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或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排,企业需明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要求。

A级和引领性企业虽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出发布预警前一日排放量。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1.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市指挥部启动预警的通知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填写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有关领导签发。黄色预警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发;橙色、红色预警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各乡镇(街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指令。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时间和等级、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等。

针对企业、社会的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三)预警解除

当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并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审批后,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五、公众健康提示

接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融媒体中心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信息。提示信息如下:

(一)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二)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应急响应

按县指挥部应急指令指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各乡镇(街区)、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与减排比例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可调整SO2、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调整SO2、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可调整SO2、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二)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自我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涉气产排污生产工序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移动源控制措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实施绩效分级、采取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锅炉:涉及重点行业的工业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之外的工业锅炉,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含)以上。

其它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含)以上,其他化工产品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30%(含)以上。

无纺布、土工布(膜)行业、其他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30%(含)以上。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企业一并纳入应急管控范畴。

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除应急抢险外,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自我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涉气产排污生产工序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移动源控制措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实施绩效分级、采取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锅炉:涉及重点行业的工业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之外的工业锅炉,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含)以上。

其他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产,其他化工产品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30%(含)以上。

无纺布、土工布(膜)行业、其他塑料制品行业: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含)以上。

书报刊、本册印刷(教材等保障性刊物除外):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含)以上。

食品加工业:产生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含)以上。

木材加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含)以上。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企业一并纳入应急管控范畴。

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除应急抢险外,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施工作业。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自我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涉气产排污生产工序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移动源控制措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移动源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非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内应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实施绩效分级、采取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锅炉:涉及重点行业的工业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之外的工业锅炉,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含)以上。

其他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其他化工产品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30%(含)以上。

书报刊、本册印刷(教材等保障性刊物除外),食品加工业,饲料行业,面粉行业,木材加工,其它塑料行业,无纺布、土工布(膜)行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企业一并纳入应急管控范畴。

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4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除应急抢险外,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施工作业。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

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三)信息报送

启动应急响应次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四)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应急响应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将应急工作总结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县指挥部每年4月30日前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七、信息公开

(一)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清单、AB级和引领性企业清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

县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四)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八、应急培训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九、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依据各自预案、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视情组织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十、应急宣传

县新闻发布机构组织媒体及时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及时进行正确舆论和宣传,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一、监督问责

(一)督导督查机制。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县指挥部督导督查组视情组织对全县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举报机制。各乡镇(街区)和有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市民对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三)责任追究。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单位和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人员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督查组人员要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三)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专家咨询、应急效果评估、应急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十三、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乡镇(街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分别修订各自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于本预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本预案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操作方案,并于本预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附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docx

 

平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通报与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3  应急车辆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原县境内发生的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平原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落实主体,先期处置。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通报给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及居民,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当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并立即启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协调具有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单位或企业参与配合应急处置,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精准应对。利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两个阈值”进行预警,减少对人员的影响。利用现有的大气水系监控网络,对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初步判断,为应急决策提供支持。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平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党委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废气废水应急监测点位,结合已有的监测网络,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相关部门、企业专业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后续污染治理、污染损害评估等工作,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受到污染损害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①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②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③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风险预防

(1)政府部门预防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①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③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④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⑤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企业事业单位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企业环境风险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按照《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规定,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预警: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发布。

3.2.2  预警措施

发布蓝色以上预警时,进入预警状态后,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黄色以上预警时,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当省政府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市县两级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要根据省政府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通报与报告

3.3.1  信息通报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给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及居民。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报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情况紧急时,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报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政府第一时间响应,按照事态发展趋势实时调整应急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县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第一时间通报给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

4.2.2  现场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提供人口疏散的信息,城管部门要及时拦截消防废水,把风险做到可控。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应急监测的结论,结合企业的“两个阈值”,决定受到影响人员的疏散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或省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影响程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结合企业的“两个阈值”实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所有信息发布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决定。

4.2.5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影响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①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②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同时配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适时组织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形成县、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  应急车辆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4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5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8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县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政府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修订编制、培训演练等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县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两个阈值,是指涉有毒有害气体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的启动阈值和受影响人员疏散撤离阈值。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的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docx   

   2. 平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docx

 

政策解读:关于《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平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知的解读

文件下载: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平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