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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07-17     来源: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开展清理工作,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现就有关情况做出如下提示性公告:

一、清理对象

平原县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共计262家(名单附后)。

二、限期履责

(一)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址:https://sd.gsxt.gov.cn/index.html)补报年度报告,并向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除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外,还需同时向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二)无继续经营意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及时向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清理措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请相关企业(名单附后)及时办理以上业务。公告期满后,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后果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将失去合法经营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在完成依法吊销后,企业仍需履行自主注销义务,否则会面临其他违法风险。

特此公告。

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0534—7837639、7901229

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电话:0534—7869811—0

附件: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262家).xls

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平原县人民政府主办 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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